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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5 18: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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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二)把“福音书的精神”和“福音书的词语”分割开来,是不信宗教的行为。国家迫使福音书使用政治词语,即与圣灵的词语不同的词语,这是亵渎行为,即使从人的眼光来看不是这样,但从国家自身的宗教眼光来看就是这样。应该用圣经的字句来反驳把基督教奉为自己的最高规范、把圣经奉为自己的宪章的国家,因为圣经的每个字都是神圣的。这个国家,就像它所依靠的庸碌无用之辈一样,陷入了痛苦的、从宗教意识的观点来看是不可克服的矛盾:有人要它注意福音书中的一些箴言,这些箴言,国家“不仅不遵循而且也不可能遵循,如果国家不想使自己作为国家完全解体的话”。那么,国家究竟为什么不想使自己完全解体呢?对这个问题,它本身既不能给自己也不能给别人作出答复。由于自己固有的意识,正式的基督教国家是个不可实现的应有;这个国家知道只有通过对自身扯谎来肯定自己存在的现实性。因此,它对自身来说,始终是一个可疑的对象,一个不可靠的、有问题的对象。可见,批判做得完全正确,它迫使以圣经为依据的国家陷于神志不清,连国家自己也不再知道自己是幻想还是实在,国家的世俗目的——宗教是这些目的的掩盖物——的卑鄙性,也同它的宗教意识——对这种意识来说,宗教是世界的目的——的真诚性发生了无法解决的冲突。这个国家只有成为天主教会的警士,才能摆脱自己的内在痛苦。面对着这种主张世俗权力机关是自己的仆从的教会,国家是无能为力的,声称自己是宗教精神的支配者的世俗权力机关也是无能为力的。在所谓基督教国家中,实际上起作用的是异化,而不是人。唯一起作用的人,即国王,是同别人特别不一样的存在物,而且还是笃信宗教的存在物,同天国、同上帝直接联系着的存在物。这里占统治地位的关系还是信仰的关系。可见,宗教精神并没有真正世俗化。但是,宗教精神也不可能真正世俗化,因为宗教精神本身除了是人的精神某一发展阶段的非世俗形式外还能是什么呢?只有当人的精神的这一发展阶段——宗教精神是这一阶段的宗教表现——以其世俗形式出现并确立的时候,宗教精神才能实现。在民主制国家就有这种情形。这种国家的基础不是基督教,而是基督教的人的基础。宗教依旧是这种国家的成员的理想的、非世俗的意识,因为宗教是在这种国家中实现的人的发展阶段的理想形式。政治国家的成员信奉宗教,是由于个人生活和类生活之间、市民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之间的二元性;他们信奉宗教是由于人把处于自己的现实个性彼岸的国家生活当做他的真实生活;他们信奉宗教是由于宗教在这里是市民社会的精神,是人与人分离和疏远的表现。政治民主制之所以是基督教的,是因为在这里,人,不仅一个人,而且每一个人,是享有主权的,是最高的存在物,但这是具有无教养的非社会表现形式的人,是具有偶然存在形式的人,是本来样子的人,是由于我们整个社会组织而堕落了的人、丧失了自身的人、外化了的人,是受非人的关系和自然力控制的人,一句话,人还不是现实的类存在物。基督教的幻象、幻梦和基本要求,即人的主权——不过人是作为一种不同于现实人的、异己的存在物——在民主制中,却是感性的现实性、现代性、世俗准则。在完成了的民主制中,宗教意识和神学意识本身之所以自认为更富有宗教意义、神学意义,这是因为从表面上看来,它没有政治意义、没有世俗目的,而只是关系到厌世情绪,只是理智有局限性的表现,只是任意和幻想的产物,这是因为它是真正彼岸的生活。在这里,基督教实际表现出自己包罗一切宗教的作用,因为它以基督教形式把纷繁至极的世界观汇总排列,何况它根本不向别人提出基督教的要求,只提出一般宗教而不管是什么宗教的要求(参看前面引证的博蒙的著作[1])。宗教意识沉浸在大量的宗教对立和宗教多样性之中。可见,我们已经表明,摆脱了宗教的政治解放让宗教持续存在,虽然不是享有特权的宗教。任何一种特殊宗教的信徒同自己的公民身份的矛盾,只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普遍世俗矛盾的一部分。基督教国家的完成,就是国家表明自己是国家,并且不理会自己成员信奉的宗教。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并不等于现实的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因此,我们不像鲍威尔那样对犹太人说,你们不从犹太教彻底解放出来,就不能在政治上得到解放。相反,我们对他们说,因为你们不用完全地、毫无异议地放弃犹太教就可以在政治上得到解放,所以政治解放本身并不就是人的解放。如果你们犹太人本身还没作为人得到解放便想在政治上得到解放,那么这种不彻底性和矛盾就不仅仅在于你们,而且在于政治解放的本质和范畴。如果你们局限于这个范畴,那么你们也具有普遍的局限性。国家,虽然是国家,如果要对犹太人采取基督教的立场,那就要宣讲福音,同样,犹太人,虽然是犹太人,如果要求公民的权利,那就得关心政治。但是,如果人,尽管是犹太人,能够在政治上得到解放,能够得到公民权,那么他是否能够要求并得到所谓人权呢?鲍威尔否认这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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